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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水下爆破器材及作业安全管理
  • 来源:   作者:   发布日期:2020-06-17 14:00:12   浏览:0次

一、一般规定

 (1)当爆破器材从制造厂家直接送到仓库,确认完好无损并附有合格证,在进行外观检查后即可验收,否则必须事先进行试验,合格后方可验收。

 (2)爆破器材使用前,应有技术部门“爆破器材使用通知书”,否则不得使用。

(3)对运输、保管不当,质量可疑及储存过期的水下爆破器材均应进行检验。检验合格的与不合格的应分开储存。防止将不合格的器材发放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。

(4)各种爆破器材的试验,应在与库区隔离的安全地点进行。工作试验时,应有安全警戒,无关人员不得在场。禁止单人或无组织地进行爆炸试验工作。

二、常用炸药的检查与使用注意事项

(1)应定期对每批炸药的外观和质量进行检验。

(2)对硝化甘油类炸药每月复查一次,对硝酸铵类炸药每三个月复查一次,对大爆破使用的炸药,事前进行检查。

(3)硝酸铵类炸药的检验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)外观检查:包皮无破损、无没湿痕迹、封城完整且无结块为合格,外观检查不合格。

2)含水量测定:对用于大更爆炸作业的铵油炸药不大于4%时为合格。

3)殉爆试验:

4)猛度、爆力、爆速试验:试验方法和标准可参照兵器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程执行。